晚报讯 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与所在社区和学生家长沟通一次,通报有关办学、收费等方面的情况,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。昨天,市纠风办、市教卫党委、市教委、市财政局、市物价局、市审计局和市新闻出版局在规范2010年上海市教育收费的通知中明确,各类公办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。
通知明确规定,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批准,本市不再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。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,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、公办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(包括学费、住宿费等)标准,保持基本稳定,且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。
目前,市教委正会同市财政局、市物价局,对学前教育收费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择校费、高中阶段学生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制定相关政策,逐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。如公办普通高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、住宿费和择校费,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“三限”,即“限钱数、限分数、限人数”,招收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15%,不得在“三限”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。市教育有关负责人表示,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,不能跨学年预收。
该《意见》还强调,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,必须纳入到学校正常教学范围,所有教学内容 (包括复习)必须全部纳入正常的教学过程,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传真一句诗。
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,对违规收费行为,除清退违规收费、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,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件,将在媒体上及时予以曝光;对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,加大处罚力度,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。(记者 杨玉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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